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 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 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2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2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4 页 共 6 页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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