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审批: (一)申请。 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此资料来自企业 请,由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到市房改办统一登记。 (二)登记。 出具下列证 件: 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书; 家庭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现住房情况的说明和现住房的租赁收据; 由民政部门开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审批。 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审批表》,并予以审批。 (四)签约。 经核查批准后取得租住廉租住房资格的,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与正常住房租金形成的租金差额,由市房改办从建设单位建房 投资总量中提取的资金给予适当补。长春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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