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doc10)-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为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群体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群体)全部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验收资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市房产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综合验收申请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安置及补偿是否按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方式是否确定;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受让方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同时在确立转让时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并且由项目转让双方方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的位置、结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 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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