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doc6)-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 4%— 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 第八条 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 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 %的标准,先拨付 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 委托评估 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 3‰ 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6 页 货币补偿价款 =(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 +附着物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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