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doc17)-物业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事项; (二)服务质量和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 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使用人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有偿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以及公共用水、用电等分摊部分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 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下列相关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 7日内答复投诉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会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在 15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转让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入住的业主、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交纳。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 3‰ 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