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研究资料-行政许可法解读(doc22)-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许可法》第 12 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核准的功能也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 其主要 特征是,是否给予许可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没有数量限制;一般要根据实地检验、核验、检测等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核准没有自由裁量权;核准与申请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核准许可不能转让。 11 5. 登记,即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第五项规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 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其主要特征是,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 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登记许可本身就是确立主体身份地位的许可,是不能转让的。 除了上述这五类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对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过,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则不能在前述五类事项范围以外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大致有五类,但并不是说对所有这些事项都要设行政许可,对其中不宜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事项应当排除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之外。 为此,《行政许可法》第 13 条规定,前述 所列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事项,如 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或者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问题的,就不要再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规范了。 《行政许可法》对排除行政许可适用事项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是个关键,其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公权与私权的关系,等等。 12 《行政许可法》从规范行政许可权力的角度为如何处理这几方面关系提供了指引。 首先,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方面,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过多地介入、干预私权 的行使。 现代国家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介入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包揽一切,还要尊重习惯、尊重个体权利。 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否则就是越权,导致无效。 只有在私权的行使有可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时,才有公权介入之必要。 设定行政许可也是如此,对老百姓自己能够处理、解决的问题,政府就没必要干预,更不用设定什么许可。 二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市场调节优先。 凡是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均应由市场决定,无需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在政 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社会自治优先。 对于单个市场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的作用,由它们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职业行为规范去约束同业行为,通过奖优罚劣的制约、激励机制来强化行业自律,培育、发展社会自治机制,政府也没必要设定行政许可。 四是,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方面,事后监督优先。 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管方式。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管是必要的。 但 事前监管 最大的弱点在于 , 其 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许可的标准和条件往往取决于人们事前对某种活动 可能发生的问题 以 及解决问题的 办法的认知程13 度,其管理有效性的 风险 也较 高。 从行政管理的成本和效益看, 一般来说 , 对 那些 可能发生系统性 风险、很难 通过事后补救 的办法来 消除影响或者 即使有办法消除影响也 需要付出 超乎寻常 代价的 问题, 往往有必 要采取事前监管 手段 ,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 一般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管 手段。 因此,对一般通过事后监管能解决的问题,而且也不致于造成不可弥补的灾难的事项,可以考虑优先采用事后监督的手段,不需设定许可,比如, 行政机关通过主动监督检查就能够发现 问题的领域,就没必要设定许可进行事前监管。 无论是公权不宜干预私权,还是市场优先、自治优先、事后监督优先,其间反映的一个共同的政策导向是,政府干预从缓的原则。 对于那些因市场失灵而导致市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无法解决的资源配置,政府有必要介入,以便实现维护秩序、公益以及相对方合法权益之目标,但并非意味着政府可以简单地实施事前行政许可。 事实上,政府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优先考虑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事中监督、事后行政处罚,最后再考虑行政许可的方式。 许可、罚款等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手段,成本 较大,还容易导致市场扭曲、权力寻租、对经济和相对人权利的负面影响等,一般应当尽量少用。 实践证明,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也无论怀有多么美好的想法,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干预强度过大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政府运用相对缓和的手段干预经济,可以获得相对人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能够更好地提高行政干预的效果,能够使用非强制手段的,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劝诫等方式的,就应当优先使用这些非强制方式。 14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 一 )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22 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 这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从法律上说,行政机关是指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2.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 ( 1) 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所谓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机关;所谓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 隶属关系(特定权力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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