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食品饮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清理设备; 2. 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 3. 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 4. 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20《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165652020《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QB/《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QB/《 裹 衣 花 生 》; QB/ 《 油 炸 花 生 仁 》;QB/《烤花生仁》; QB/《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 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 );(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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