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执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ppt42-医药保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嫌制售假药牟取暴利。 该院乙肝科从正规药厂购进 “ 清肝二十七味丸 ” 、 “ 牛黄十三味丸 ” 后用无任何标识的小袋进行分装,冠以 “ 牛黄虫草解毒合剂 ” 、“ 肝速康合剂 ” 的名称,以 30天一疗程开具给患者,同时视患者所带钱的多少一疗程收取 1千~ 6千元不等的药费。 刊登宣传治疗效果的医疗广告。 该院在《南国早报》等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时,擅自对乙肝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宣传,诱导群众就医。 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 据此,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于 2020年 12月 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15000元;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案件-一起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行医案 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不服处罚决定 ,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 经审查 , 2020年 5月 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了自治区卫生厅做出的行政处罚。 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 6月 10日 , 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自治区卫生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件材料 , 于 2020年 7月 18日做出行政裁定 ,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后南宁市固卫矫形医院自行履行罚款本金 15000元及滞纳金 23892元 ,本案至此结案。 非法行医罪 五、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非法行医罪; 医疗事故罪。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罪的客体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三)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的定义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 在理解 “ 非法行医 ” 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非法行医,是指行为人长期反复实施或意图长期反复实施的非法业务行为。 ( 2)行为人的医疗活动是否违法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并不是界定其行医行为为合法、非法的标准 非法行医罪之--案例分析 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女,系非法开办的个体诊所的负责人。 1998年在既无行医执业证书,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市非法开办诊所。 1998年 1月 21日,患者罗某前去诊所看病,王某诊断为支气管哮喘,经青霉素皮试,认为能够使用青霉素。 王某献给患者肌肉注射青霉素一只( 80万单位),又应患者的要求。 在上述液体静脉滴注 1/3时,患者剧烈咳嗽并说难受。 王某查看了一下液体的速度并不快,判断是青霉素过敏反映,就立即给患者注射肾上腺素一只,并停止静脉输液,这时罗某昏了过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是:死者在支气管哮喘、冠心病基础上输液,产生青霉素过敏休克,致变态过敏反应休克至死。 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对王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两种意见: ①不宜定为非法行医罪; ②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情节严重 本罪构成,非法行医行为必须达到 “ 情节严重 ” 的程度。 (四)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本案在理论界的六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本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所谓的土郎中、野大夫。 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第二种:本罪的主体是已经满十六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第三种: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二个条件:①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生资格;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执业执照或注册登记。 第四种: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人员。 第五种: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员 第六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非法行医罪--案例分析 从以上观点分析,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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