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doc34-经营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4 163 条;《刑诉解释》第 176 条。 【意思分解】 在合议庭宣布休庭、并准备作出判决之前,必须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权。 合议庭的评议应当根据第 148 条的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法院的判决有三种情形:一是有罪判决;二是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意的是根据《刑诉解释》第 176 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在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基础上,可以变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这是第 163 条的要求。 同时,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 5 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相关法条 】 《刑诉解释》第 16 181 条;《高检刑诉规则》第 348 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延期审理问题。 本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应注意的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法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除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刑诉解释》与《高检刑诉规则》又分别规定两种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一是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刑诉解释》第 164 条的规定);二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 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高检刑诉规则》第 348 条第 (二 )项的规定)。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不要混淆】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是不同的。 关于中止审理,《刑诉解释》第 181 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以及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中。 可见,延期审理与中止 审理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对此不应混淆。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26条;《刑诉 48条》第 37 条;《刑诉解释》第 109~ 1 181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关于第一审案件(公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原则上应当在 1个月内作出宣判,至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即可以自行延长半个月。 如果具有本法第 126条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经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 1 个月,这一点同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有些相似,但批准或决定机关不同、延长的时间不同(审判时延长 1 个月、侦查时延长 2个月)。 但是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 条的规定,应当在立案后 6 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 3 个月。 注意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计算,另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刑诉 48 条》第 37 条第 2 款,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之中;第二、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三、根据本条第 3 款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第四、根据本法第 122条的立法精神和《刑诉解释》第 110 条的规定,在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五、根据《刑诉解释》第 181 条第 3 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 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72条;《刑诉解释》第 18 192~ 19 19 200、 204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审理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后一种情形处理的范围,《刑诉解释》第 188 条作出了更详细并具有扩张性的解释,尤应注意其中的两种情况:一是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二是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而又就同一事实告诉的。 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之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自诉人依法两次传唤,而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审查如果撤诉出于自愿的,应当准许,如果是出于被强迫、威吓而不是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同理,自诉案件的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自行和解。 根据本法第 172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 170 条第 (三 )项所规定的一类自诉案件(即原本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 可见,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适用调解。 根据《刑诉解释》第 200 条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仅有撤诉 、和解的权利,根据《刑诉解释》第 193 条的规定,还有一定程度选择被告人的权利,即自诉人明知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其中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并视为其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此时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的权利,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但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 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相关法条】 《刑诉解释》第 20 265 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自诉案件中的反诉制度。 在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根据《刑诉解释》第 206 条规定,可以提起反诉的人应当是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可见,可以提起反诉的自诉案件应当是前两种情形,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的条件,根据《刑诉解 释》第 206 条以及第 165 条的规定,应当包括: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即也为特定的自诉案件); (4)反诉提起的时间应当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因为根据该解释的第 265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 对于反诉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如果原自诉人撤诉的,并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 三节 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4 170、 17 178 条;《刑诉解释》第 219~ 222 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首先必须明确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之间的 关系并非是一一对应的,自诉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对于第 170 条第 (三 )项所规定是自诉案件(即原本属于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则不一定适用简易程序;反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非都是自诉案件,如本条第 (一 )项所规定的案件就是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 本法第 170条所规定三种类型的自诉案件中,前两种情形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原本为公诉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 限制,即根据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该公诉案件应当 中国最庞大的实用下载资料库 (负责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 (1)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 根据《刑诉解释》第 221条,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见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是不能自主决定的。 《刑诉解释》第 222条还从否定的方面规定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几种情况,主要包括: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时都没有简易程序适用的余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为 20 日,根据第 178条的规定, 20 日应当自法院受理之日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送达起诉书、通知诉讼参与人等也很 “简易 ”。 根据《刑诉解释》第 223 条和第 224 条,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本法第 151 条第 (二 )项规定不少于 10 天的限制,通知诉讼参与人的方式可以适用简便方式。 注意,自诉案件因适用的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也有所不同: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为 20日;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且被告人又未被羁押的,则应当在立案后 6 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刑诉解释》第 109 条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相关法条】 《刑诉解释》第 229~ 230 条。 【意 思分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 229 条之规定,以下这些情形属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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