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xx)(40页)-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 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 30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 160km/h 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九、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 31 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 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 V 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局安排。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 32 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 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 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第 33 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 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 第 34 条 下 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 160km/h 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 的作业。 (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 、 探伤仪、轨道检查仪 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 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在《行车设 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 35 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 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十、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 36 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 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 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 37 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 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 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铁道部将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 第 38 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铁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 施工计划报运 输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 39 条 铁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 40 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 集中修有关的车站, 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铁路局应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 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 41 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铁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铁路局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 42 条 铁路局要 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 43 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 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 40 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见附件 5)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 44 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 ,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 45 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 160km/h 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 不准为动车组。 十二、 施工过渡工程 第 46 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 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 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 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 47 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 48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 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 49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 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 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 责。 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验收交接 第 50 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 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 5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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