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9页)-工程可研(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表 41 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 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 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 (cd/m2)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 Ⅱ 次干路 Ⅲ 支路 — 8/10 15 — 注 :。 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 根据本标准附录 A 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 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 B 确定维护系数。 ,“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⑴ 交会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9 符合表 42 的规定。 ⑵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表 42 中的低 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表 4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176。 和 90176。 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 ,“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⑴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43 的规定。 表 4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 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 ⑵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 1/2。 ⑶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 当人行道路与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 5lx。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要求 光源选择 ⑴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②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 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③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④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⑵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⑴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①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1 ②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③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⑵ 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 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 的规定。 ⑶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 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⑷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3。 本项目防护等级为 IP65。 ⑸ 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⑹ 通行机动车的大型桥梁等易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 所规定的防振要求。 ⑺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⑻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镇流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照明方式 **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2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 41)。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 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 41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方式 ( a)单侧布置;( b)双侧交错布置;( c)双侧对称布置;( d)中心对称布置;( e)横向悬索布置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176。 ; 、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 44 经计算后确定。 表 44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 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 H(m) 间距 S(m) 单侧布置 H≥ Weff S≤ 3H H≥ S≤ H≥ S≤ 4H 双侧交错布置 H≥ S≤ 3H H≥ S≤ H≥ S≤ 4H 双侧对称布置 H≥ S≤ 3H H≥ S≤ H≥ S≤ 4H 注 : Weff 为路面有效宽度 (m)。 供电和控制 (a) (b) (c) (d) (e)**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3 照明供电 ⑴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⑵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 100%的负荷。 ⑶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 90%~105%。 ⑷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 70%。 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 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②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 D, yn11 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③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④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⑸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⑹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⑺ 高杆 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的规定。 ⑻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 **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4 ⑼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 TT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照明控制 ⑴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 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⑵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⑶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 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 20lx。 工艺流程方案 施工中采用以下流程: 定灯位→挖沟→埋管→浇注路灯基础→敷设电缆→绝缘测试→ 路灯安装→电气设备 安装→ 实验、调试→自检→竣工验收。 施工方法 定灯位:按照施工图及现场情况,以灯位间距为 35 米为基准确定路灯安装位置 挖沟及埋管:以距路基石 50cm 为中心,开挖宽 30cm 深 50cm电缆管预埋沟,按照施工图纸预埋相应的电缆管。 **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5 浇注路灯基础浇注:按甲方提供路灯基础图纸预制金属构件开挖相应尺寸的基坑,金属构件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 GB/T970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 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 ZBJ36011)的有关规定。 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电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⑵ 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⑶ 电缆接头良好,绝缘应符合规定; ⑷ 电缆沟应符合要求,沟内无杂物; ⑸ 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规定; 路灯安装: ⑴ 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⑵ 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础并应超出基础平面 30~50mm。 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 ⑶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⑷ 灯头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 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6 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 200mm。 ⑸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 GB/T970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 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 ZBJ36011)的有关规定。 ⑹ 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 紧固后螺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设备安装(路灯控制箱安装): ⑴ 材料到场后经开箱检验,确定设备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⑵ 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应接触紧密; ⑶ 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⑷ 箱内照明设备应齐全。 ⑸ 配电柜(箱、盘)的漆层(镀层)应完整无损伤。 固定电器的支架应刷漆。 ⑹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动作应准确、可靠。 实验、调试:路灯及配套设备安装完成后,即可通电、实验。 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修复、调试,直到达到满意的效果。 自检、竣工验收:调试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对安装工程进行自检,无问题后可申请上级**市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路灯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7 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其它事项 ⑴ 有隐蔽工程时,施工队伍应通知项目承办单位,经承办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⑵ 用调试设备、仪表、仪器必须经国家认可有计量资格的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并由专人使用、保管。 调试时应有详细记录。 ⑶ 施工前作好技术交底,吃透图纸,领会设计意图,配合其它专业工作,要作好成品保护及各专业协调。 ⑷ 缆敷设前,应进行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电缆敷设应根据其走向、规格合理安排顺序、一般不应有交叉。 ⑸ 需开孔的配电箱(柜),必须用开孔机开孔,严禁气焊等切割开孔。 电线进入配电箱、接线盒等应有护管 帽。 穿线前应有防止外物落入措施。 ⑹ 线在管内或经槽内不允许有接头和缠绕。 导线在出口处应装有护线套,并用 500V 绝缘电阻应大于 1MΩ,同时作好记录。 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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