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思维突破与实践doc37-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十九条 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以内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区县房地产管 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变更或者终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以内向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房屋: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无人代为清偿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房屋租赁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使用权交 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契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无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件或者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委托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者使用安全的; (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租赁的。 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参照标准租金协商议定。 禁止租赁双方当事人隐瞒房屋租金额。 第三十四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 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契约签订之日起15日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出租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权出租该房屋的合法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站申请办理租赁审核手续,并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逾期未交付使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交付房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继续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租赁契约。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不续订租赁契约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退出原承租的房屋,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使用期;延长使用期的使用费可以高于原租金标准。 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限未满,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契约的,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 租赁非居住房屋后,承租人将该房屋转让、转租他人使用,或者用于同他人联营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实行协议租金。 第 三十九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往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条 承租人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者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或者影响结构的装修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由何方负担和新添建筑、设施等的权属。 涉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临街居住房屋改作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出租人应 当与承租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安置。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约定用途或者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前款行为,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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