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doc15)-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标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如有动迁的,拆迁居民已得到合理安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 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或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或图纸、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筑物使用说明书、建筑物质量保证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六)施工单位的电力报装接电表及电气原理图和平面图; (七)《建筑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含单位自建的住宅楼,下同)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30 日内,应当组成由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 (三)竣工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小区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的,由验收小组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经竣工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 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物业维护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维护业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 物业管理企业及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及费用分担执行下列责任规定: (一)住宅房屋(不含未参加房改的公房)室内维修,由业主负责;住宅楼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顶等共用部位的维修及窗户外油漆,由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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