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12)-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全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重要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施工安全的可行性预评估。 可行性预评估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以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一)单体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 24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2 页 (二)高架路和桥梁工程,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的其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房屋拆除工程, 5 层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四)开挖深度 4 米以上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土方开挖工程; (五)梁跨度 9 米以上,或者梁的截面积 平方米以上,或者板厚 米以上,或者支撑高度 6 米以上的模板工程; (六)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七)其他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指挥,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立专人警戒。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或者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对施工机 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履历书。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运输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经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电工、登高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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