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10)-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共 10 页 (四 )参与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 )参加本管辖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 )协助完成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辖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省 级造价管理机构。 (七 )协助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开展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八 )调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 (九 )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凡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定额和我省颁布的补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列定额编制管理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并在工程开工当年由项目业主向造价管理机构一次性缴付。 第三章 项目造价管理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和我省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0 页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预算。 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应经造价管 理机构审核;若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未设立造价管理机构的,应配备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一 )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投资估算编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 经批准后的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三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十一条 对于招投标项目,招标人设有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的,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施工合同签定后,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将中标单位的合同副本和投标书等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