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件方案:建筑物防雷规范(doc34)-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小于 10mm。 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 , 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 10mm 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 ,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 c2 () 式中 S — 钢筋表面积总和 (m2)。 五、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 合条形混凝 177。 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 , 接地体的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规格尺寸 表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扁钢( mm) 圆钢 根数 ≥直径( mm) ≥60 425 2Φ10 ≥40至 60 450 4Φ10或 3Φ12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 ≥ 注: ① 当长度相同、截面面相同时宜优先选用扁钢 ; ② 采用多根圆钢时 , 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 倍 ; ③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 除主筋外可计 入 箍筋的表面积。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 , 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 ,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 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颈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第 条当土壤电阻率 ρ小于或等于 300Ω•m 时 , 在防雷的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的管道相连的情况下 , 防雷的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 , 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六款 1 项的要求 , 但土壤电阻率 ρ 的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 3000ΩM。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 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的面积 A 大于或等于 80m2时 , 可不另加接地体。 三、在符合奉规范第 条规定的条件下 , 对 6m 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 6m 的单层工业建筑物 , 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防雷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 , 可不另加接地体: ; ,钢屋架 , 钢筋混凝土柱 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每 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 第 条 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 ,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 , 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二款的要求 , 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 条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线路的反击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 , 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当 lx〈 Ri 时 , sa3≥( Ri + ) () 当 lx≥5Ri 时 , s a3≥( Ri +lx ) () 式中 sa3 一 空气中距离 (m)。 Ri 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 (Ω)。 lx 一 引下 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 (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 ,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按下列表达式确定: s a4≥ lx () 式中 s a4一 空气中距离 (m)I lx 一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 ,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三、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 屏蔽物隔开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 ,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 ,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 1/2。 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时 ,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五、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 ,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当 Y,yn0 型或 D,yn11 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 ,在 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 ,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 ,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 ,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第 条 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 ,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 ,对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上述金属物尚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二、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埋地引人 ,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 ()表达式的要求 ,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 15m。 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1. 平均雷暴日小于 30d/a 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建筑物内 ,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在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 2~ 3mm 的空气间隙 ,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 地装置上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⑵ 入户处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 ,靠近建筑物的电杆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其佘两基电杆不应大于 20Ω。 三、本规范第 条一、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时 ,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 15m,尚应符合本条第二款 1 项的其它要求。 ,在人户处应加装避雷器 ,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 绝缘子铁脚应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当不相连时 ,架空管道应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 ,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 25m 处接地一次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第 条 高度趔过 45m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 ,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 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钢筋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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