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doc13)-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 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一)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 50%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债务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执行)。 (二)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 50%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 —— 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 10%)。 (三)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90 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 10 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 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 卖方须于 —— 年 —— 月 —— 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 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 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 如有异议,应当在 15 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 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 90 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一)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 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 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5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1%以内(含 1%)的 ,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1%以上(不含1%)、 5%以内(含 5%)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5%以上(不含 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 10 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 5%的违 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5%以上(不含5%),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以内(含 %)的 ,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以上(不含 %)、 3%以内(含 3%)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 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3%以上(不含 3%)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 10 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 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 3%以上(不含 3%),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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