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16)-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21 页 求设计人更正。 (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 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 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 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代表委托人与承包方商量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 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21 页 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 构提出,由监理 人 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 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 托 人 权 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 依法 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施工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依据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 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 至 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21 页 偿责任。 监 理 人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的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九条 监理 人在 合同 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 竣 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 五、六、 七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 二条 监理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因监理人过失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监理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委 托 人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21 页 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监理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委托 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 同 生 效、变 更 与 终 止 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 超过 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因增加监理时间而增加的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已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保修期间的监理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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