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丽轩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章程制度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公告、 书面 、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 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 1/2 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 日前 ,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 1/2 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 2/3 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 常 住率低,可经达代表 1/2 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 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 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 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 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5 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10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章程、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 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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