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灯具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与服务执行合同(24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五)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六)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4.工程变更管理; 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八) 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1. 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 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 6. 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 ,及时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 10.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2.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3.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 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机构签收备案; 16.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17. 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1 除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外,监理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第 6 条 采购监造阶段服务内容 1.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 2.协助委托人进行永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 的审查工作,并参加招标、评标及合同谈判工作; 3.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4.代表委托人对永久工程设备及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5.代表委托人组织永久工程设备出厂验收; 6.核查永久工程设备实际到货进度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进度的调整意见; 7.记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 8.代表委托人协调设备供货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第 7 条 保修阶 段相关服务内容: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 2.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 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4.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 6.审核 签署 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 7.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三、监理人的义务 第 8 条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第 9条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 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和监理规划。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 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 ( 1)严重过失行为; ( 2)违法或涉嫌犯罪; (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第 10 条 监理人履行合同 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 第 11 条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第 12 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 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 13 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 人的财产。 在 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 14 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委托人的义务 第 15 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 监理与相关服务 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 16 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 17 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 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 18 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 19 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 20 条 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 3)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承包合同 ; ( 4)本工程的 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第 21 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 22 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五、监理人的权利 第 23 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 ⑶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 建议权; ⑷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 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降低成本,以及节能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⑹ 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 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国家质量标准、节能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有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 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 在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⑾ 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和资料,如: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 ⑿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 24 条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 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包人的建议。 第 25 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海洋王照明灯具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与服务执行合同(24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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