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doc-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 3 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 5 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 3 年的; (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 3 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自律管理。 第三章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 (二)监理的范围、内容和监理权限; (三)监理合同的期限、监理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四)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理分阶段实施,包括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招标、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 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派出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的权限,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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