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oc(36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时强调了其安装位置不得防碍喷头布水而影响灭火效果。 本条强调了喷头玻璃泡表面不得有装饰涂料等附着物, 防止 被覆盖 物影响喷头的性能,使其灵敏度降低 ; 要求备用喷头的数量,是为了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它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 戒备状态的时间 ; 当一个工程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 本条对有腐蚀介质的场所 喷头的验收作出规定。 要求此类场所安装的喷头 应用经防腐处理,有碰撞危险场所的喷头, 并 应 加设防护罩。 水喷雾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验收 作出 了 规定。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验收 要求 作出了规定。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 的 验收要求 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对过滤器的验收要求。 在电磁阀入口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 管 道被堵塞,保证电磁阀的可靠性 ; 设置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 灭火 系统功能 的 验收要求。 本条 规定了 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 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 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 产品 资料。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 验收要求。 一般项目 本条对水喷雾 灭火 系统管道上设置的减压措施 的 验收要求。 水幕系统 主控项目 本条对水幕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 作出了规定。 本条对水幕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 本条对水幕系统 及其 组件等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 , 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 产品 资料。 一般项目 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 验收 的相关要求。 本条规定 了喷头安装间距的验收要求。 雨淋系统 主 控项目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验收 的相关要求。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 验收的相关要求。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 , 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考 虑 是否进行现场试喷 , 如 现场喷水试验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 应当查验调试记录,如不会对现场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现场试喷。 本条 规定了 雨淋系统 组件 的 产品质量验收要求 , 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等 产品 资料。 一般项目 本条规 定 了雨淋系统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的验收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设置的验收方法。 一是对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资料现场查验是否按设计施工, 应 设置部位无遗漏;二是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 施工调试记录 等资料, 核查 是否安装、调试完毕,记录是否完整。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的选型、供给强度、储液量和储水量的验收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际可使用的泡沫液储存量和储水量;考虑到泡沫液供给强度现场难以检查,验收时可通过 核查泡沫液产品资料来验证其选型是否正确。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备用动力源验收方法。 要求对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查验是否按图施工 , 分别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对主、备用动力源进行切换试验,观察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并记录检查情况。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功能的验收方法。 该条是整个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的核心,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以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验收时要检查施工、调试记录及检测报告,验证各项功能指标 是否 达到设计要求。 必要时可使用台 秤(或电子秤)、量桶、刮板、秒表、流量计(或手持 折射仪、手持电导测量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按下列方式对系统功能进行现场试验: a)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泡试验 , 喷射泡沫的时间≥ 1min,最不利点出泡时间≤ 5 min, 核查 系统功能 是否 正常 ; b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泡试验 , 喷射泡沫的时间≥ 30s,系统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 ≤ 1min, 核查 系统功能 是否 正常。 本条规定了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泡沫供给速率的验收方法。 以查验泡沫混合液的产品证明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数据为主 , 对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数据有疑义的,应进行喷泡沫试验现场实测 , 具体可结合 的功能测试一并进行。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组件 其 技术性能的验收方法。 应当 查验泡沫灭火系统产品、设备以及配件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火栓等主要 产品, 可 核查设备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设置 的 验收方法。 可 查看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现场测试报警情况及联动功能。 一般项目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验收 时 应对试验结果记录进行核查,对管道及管件施工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记录进行检查 , 同时使用测量工具现场抽查管道及管件的安装质量。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消防泵及控制柜设置的验收方法。 一是要查看施工记录 ; 二是要求现场检查阀门启闭状态和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工作状态。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泡沫液贮罐设置的验收方法:一要查看施工记录,二要现场检查泡沫液储罐安装位置和高度,罐体及配件防护措施设置。 在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且操作面不宜小于 米;当控制阀距地 面 高 度 大于 米,应在操作面侧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设在 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 应符合 设计要求。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比例混合器(装置)设置 的 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 ; 二是现场检查阀门启闭 是否 灵活,压力表 是否 正常。 比例混合器(装置)、管道过滤器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泡沫产生装置设置的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二是按 10%的比例现场抽查吸气孔、发泡网及泡沫喷头安装情况。 如为固定式泡沫消防炮应检查其安装情况。 本条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泡沫消火栓设置 的 验收方法:一是查看施工记录;二是现场检查泡沫消火栓的安装间距、方式、位置、数量等,抽查 1~ 2处泡沫消火栓阀门 , 检查启闭情况,栓口方向及栓口距地 面 高 度 和标志情况。 本条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条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条的要求,规定了系统组件的涂色验收方法。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气体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 及其 联动功能的 验收 方法及要求, 验收方法依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20)规定进行。 本条规定了 气体灭火 系统驱动装置产品及性能 的验收 要求,驱动装置产品性能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在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过程 中应当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当抽样送检,以保障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稳定。 本条规定了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 验收 要求, 现场验收时应当核查气体灭火系统与防护区保护对象是否一致及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本条规定了 气体灭火系统围护结构的 验收 要求。 围护结构 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和人身安全,因此验收过程中应当 检查施工方法及围护结构产品情况, 必要时抽样送检。 本条 规定 了储存气体灭火系统装置间的验收要求。 本条规定了与喷嘴有关技术参数的 验收 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要求较高的组件,其主要功能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 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 本条规定了灭火剂选型的相关要求。 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 辅助设施的验收 方法及 要求。 对辅助设施的设置应当严格检 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督促单位改正。 本条规定了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检查要求。 本条规定 了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 的 检查方法。 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 IG 541 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 火 系统集流管的验收要求。 验收时应当对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的要求 等进行检查。 本条规定了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 的 有关技术参数的 验收 方法。 验收过程中 要 特别 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 m。 本条规定了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 验收 方法。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包括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 本条规定了驱动装置有关的物理保护 要求的验 收方法 ,以免误操作的发生。 本条规定了管道安装质量的 检查 方法。 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因此应当严格按要求检查。 本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相关的信息反馈模块 , 且 应能准确 反映 气体灭火系统及防护区的情况。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本条 规定了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本条 规定了建筑工程进行防烟、排烟系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消防验收的前提和基础,避免在未进行通风、空气调节 工程施工质量分项验收的情况下进行消防验收;同时要求在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准备和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图纸审查记录、设计变更 联系 单、竣工图; 2) 主要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检(试)验报告及由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或认证报告; 3) 隐蔽工程 施工 记录; 4) 设备、风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 管道试验记录; 6) 设备单机试验记录; 7) 功能的技术测试或调试记录。 自然排烟 主控项目 本条 规定了设置自然排 烟设施的场所(部位)进行 验收的 相关 要求 ,验收时,应 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有遗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于自然排烟的外窗、洞口、百叶窗等。 本条同时给出了具体的抽查验收方法,对于楼梯间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考虑到 其 重要性及人员密集性、危险性, 应当 全数检查。 本条 还规定了应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场所(部位)的可开启外窗面积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效排烟面积是否足够;自然排烟有效排烟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本条文针对 不同的窗型(悬窗、平开窗、侧拉窗、百叶窗等),给出了其有效排烟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欧洲有关资料(如德国 DIN 18232 标准等),对于悬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 700时 ,其有效排烟系数与开窗角为 900(开直)时的系数基本相近;当开窗角小于 700时 , 其有效排烟系数与开窗角为 900时的系数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故对于悬开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 700 时 ,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0 时 ,其有效排烟面积可近似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公式 ): Fp = Fc x sina ( ) 式中: Fp 有效排烟面积, m2;。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oc(36页)-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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