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doc15)-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平方米。 其中, 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 及所承接物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业主和其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物业资质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约定物业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服务体系,将物业管理企业自然情况、资质等级、管理项目、诚信状况向社会公布,为业主择优选聘和企业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 确定。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4 页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一条住 宅区物业管理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实施管理,并按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卫生费标准收费,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备; (三)破坏房屋外观;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4 页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随意停放车辆; (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doc15)-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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