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doc)-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4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的,应当凭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并将开发所需项目资金存入当地银行。 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登记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承担微利住宅建设任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必须停止进行开发经营活动,任何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一方不得改 变土地现状和破坏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推行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向土地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接开发项目时,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用于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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