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doc14)-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3 页 (四)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 (五)工程量变化以及施工现场洽商变更增减的费用; (六)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增减的费用;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是保障安全生产和防止施工污染必须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具体取费按照省颁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并根据具体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的要求及工程特点、施工条件等,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分部分项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分部分项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调范围和调整方式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成本按实际发生计算,酬金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进度款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事项及方法。 第二十条 按照合同明确的合同价调整范围发生的合同价调整,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手续,有关资料和证据须经工程监理方及发承包双方签证,并做到完整、及时、准确、合理。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调整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变更价款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按省颁工程定额相同或类似项目确定价格; (三)中标价或审定 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定额项目没有相应或类似的价格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时限及争议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建设工期应当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第四章 工程结算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按月结算。 即旬末或月中预支,每月结算,竣工后总结算的办法。 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年终应当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跨年度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具体阶段的划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期在 6 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逐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证的文件资料、有价票据等进行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计价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及合同价; (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合同价的调整因素; (三)非承包方原因的停建、缓建、误工等的补偿费用; (四)其他应当予以计价调 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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