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doc46)-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万千瓦) 机 组 台 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3. 6 4. 5 6, 7. 5 10, 12. 5 15 20 13 26 44 59 72 81 22 35 52 68 81 90 31 43 61 79 89 98 40 52 69 85 98 107 48 60 78 94 106 115 57 68 87 104 115 124 66 77 95 113 123 132 74 86 104 121 131 141 83 95 112 130 140 149 注 定员人数包括:发电机 (电器部分 ),电动机,一、二次线,变、配电设备,继电保护,仪表 (电、机 ),照 明设备,高压试验,厂用系统。 ,有电子计算机的,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 有 400 点及以上集中检测设备的,每 1~2 套配 4~6 人。 ,有电梯的电厂,一般可由检修人员兼管或实行自动控制,不设专人。 对电梯运行十分频繁又不能实行自动控制的,每值值班人员可配 1~2 人,按 2~3 班配备,另配检修人员 2~3 人。 15 ,一等电厂配备 3~4 人,二、三等电厂配备 2~3 人,四等电厂配备 1~2 人。 ,如表。 油务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等别 油 务 管 理 人 员 油务化验人 员 一 级 二 级 六台机以上 四台主变以上 五台机以下 三台主变以下 一 二 三 四 5 4 3 2 4 3 2 1 4 3 2 1 3 2 1 1 2~ 3 2~ 3 1~ 3 2 四、通讯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五、水工人员 修、维护及灌浆人员,如表。 水工机械检修、维护及灌浆定员标准表 表 等别 水 工 机 械 检 修 人 员 水 工 维 护人 员 水 工 灌 浆 人 员 五 台 机 及 以 下 六 台 机 及 以 下 机 械 起 重 电 工 机 械 起 重 电 工 一 二 三 14~ 16 13~ 14 10~ 12 5~ 7 4~ 6 4~ 6 6~ 8 4~ 5 2 16~ 18 15~ 17 10~ 12 7~ 9 5~ 7 4~ 6 8~ 10 5~ 7 2~ 3 10~ 13 8~ 10 6~ 8 16~ 17 14~ 15 12~ 13 四 10~ 12 12~ 14 补充规定: (1)由于坝型不同各电厂有较大差异,水工人员的定员可按各自的特点有所增减,但增加人员不得超过定员标准的 15%。 (2)每年灌浆工作天数不超过 100 天的,按定员标准减少 1/3。 (3)水工机械检修人员按闸门面积每 200 平米增加 1 人。 16 ,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有潜水工作的电厂一般配备 6~9 人。 六、修配人员 、日常修配及常换备品、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的 8%和机械检修人员总数的 25%配备修配人员。 、备件加工制作任务的电厂,按生产人员总人数的 8%配备修配人员。 七、汽车、拖拉机司机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土木修缮人员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九、库工 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 条 管理人员 一、厂部职能科室人员 定 员标准如表。 17 水电厂职能科室人员表 表 等 部 别 门 一 二 三 四 主 要 职 责 厂长及总工程师 4~ 6 4~ 6 3~ 5 2~ 3 全面负责水电厂的行政、业务及技术领导工作 办 公 室 4~ 5 4~ 5 3~ 4 3~ 4 文秘、收发、打印、档案、信访、接待等 生产技术科 12~ 14 10~ 12 9~ 11 7~ 9 生产、基建计划、综合统计、 运行、检修、技术管理、技安、培训、科技双革、制图描图、资料图书管理等 材 料 科 15~ 20 12~ 15 10~ 13 7~ 10 材料设备、备品、计划统计、加工定货、采购运输、保管供应、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等 财 务 科 6~ 7 5~ 6 4~ 5 3~ 4 财务出纳、记帐稽核、成本,工资核算、流动资金及固定资“管理等” 劳动工资科 3~ 4 3~ 4 2~ 3 1~ 2 组织机构、劳动组织、工人调配、工资、奖励、津贴、劳力计划统计、劳保、保健食品制度管理等 人事保卫科 4 3 3 1~ 2 人事、内外勤警卫 、消防等 行 政 科 8~ 10 7~ 8 6~ 7 5~ 6 职工生活福利、文具采购保管发放、房产管理等 补充规定: ,可设接待科或配备接待人员,其标准根据需要自行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二等电厂,根据需要可增设教育科,负责本厂子弟学校、业余教育、职工培训等。 ,可按需要增设基建科或专职人员。 ,一般可设六个科,文秘、打印工作并入行政科,四等电厂,只设生产、财供、人保和行政四 个科。 二、分场管理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18 分 场 管 理 人 员 表 表 等 部 别 门 一 二 三 四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 主任和技术员 1.运 行 2.检 修 3.水 工 4.修 配 电 气 机 械 试 验 3~ 4 5~ 6 4~ 5 4~ 5 3~ 4 3~ 4 3~ 4 3~ 4 4~ 5 3~ 4 3~ 4 3~ 4 3~ 4 2~ 3 4~ 5 3~ 4 2~ 3 3~ 4 补充规定: ,一般设五个分场,除运行、水工、修配分场外,检修可分为机电分场和试验分场,或分为电气检修分场和机械检修分场,个别的也可分为机电分场和通讯分场。 ,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修配四个分场。 少数电厂检修人员超过 150 人以上时,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对设有修缮分场的一、二等电厂,其管理人员可参照修配管理人员或电气分场管理人员的标准执行。 ,一般设运行、检修、水工三个分场。 个别电厂修配人员超过30 人以上时, 也可增设一个分场。 ,一般设运行、检修两个分场。 ,若全场职工超过 100 人时,可配办事员 1 人 (兼核算员 )。 第 条 服务人员 电厂的服务人员,应按本标准第二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电厂一般不设专业消防人员。 但对远离城市的一、二等电厂可配必要的消防人员。 有消防车的,每台定员 9~10 人 (消防 8 人,负责 1~2 人 )。 19 第五节 小水电编制定员标准 第 条 机构设置 一、小水电较多的地、 县,在水利 (水电 )局下设立小水电公司 (或地方电力公司 )。 一般一个县总装机容量超过五千千瓦 (包括社、队电站 )时,即可设立县公司,具体限额由省 (市、自治区 )规定。 地区的小水电机构设置,视需要由省 (市、自治区 )审定。 小水电公司,下设调度室及生产技术、计划财务、人事、行政等科室,有条件的设立修试中心及必要的附属企业。 二、小流域内的梯级电站,可设立管理处,统一管理、调度梯级电站。 三、总装机大于 500 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生产技术股及办公室,有关人事、保卫、劳资、行政等工作 ,均由办公室负责。 下设生产车间 (或班、组 )及检修车间 (或班、组 )。 总装机小于或等于 500 千瓦的小水电站,设站长、技术员,下为生产班、组。 四、供电所,设所长。 视供电范围的大小,下设营业室、调度值班室及线路班、组。 第 条 定员标准 一、地、县小水电公司调度室 (所 )配 8~25 人。 二、小水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包括机、电控制,升压站及前池值班人员 )按四班制配备,如表。 20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单机容量 台 (千瓦) 数 2020 ≤ 6000 500 ≤ 2020 ≤ 500 1 2 3 4 16~ 24 24~ 32 32~ 40 40~ 50 12~ 20 16~ 24 20~ 32 24~ 36 8~ 12 12~ 16 16~ 24 20~ 28 补充规定: ,每增加一台,可增加 2~4 人。 ,应取低限。 三、变电所 (站 )运行值班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运行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总容量(千伏安) 人 数 ≥ 5000 5000 10~ 15 6~ 10 四、高压和低压线路维护人员 高压线路维护人员,按地形条件及维护工作量大小,每 10 公里配 〜 1人 (兼管维护平行的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维护人员,每 10 公里配 人。 五、检修调试人员 定员标准如表。 21 检修调试人员定员标准表 表 类 型 人 数 地、县小水电公司 单机 2020千瓦的小水电站 单机 500≤ 2020千瓦的小水电站 单机≤ 500千瓦的小水电站 10~ 30 7~ 20 5~ 15 3~ 7 补充规定: 电站如机组较多或气蚀及泥沙磨损严重的,可适当增加检修人员,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能超过标准高限的 20%。 六、通讯人员 ,配专管人员 2~4 人。 护检修人员 1~2 人,使用、管理指定专人兼管。 七、专用渠首及渠道维护人员 ,距离电站较远时,配专管人员 2~5 人。 ,视地形、地质、流量等条件,每公里配管理维修人员 〜2 人。 ,应按本标准第六章第四节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八、技术管理人员 、县小水电公司,应配备水工、电气、机械、水能利用等方面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和财务方面的会计师。 500 千瓦的电站、供电所、修试中心,均应配备助理工程 师和会计师。 500 千瓦的电站,应配备技术员。 九、营业人员 1.农村每 100 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 ~1 人,亦可委托社、队专人代管。 2.城镇每 1000 用户,配抄表、验表、计费人员 1~3 人。 十、行政管理 (包括综合经营管理 )和服务人员 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 20%。 22 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本章只规定灌区部分的编制定员。 灌区内的大、中型水库,水电厂,大、中型水闸和机电 排灌站的编制定员,应按本标准第二、三、六、七章的规定执行。 灌区编制人数加上其它各项工程的编制人数,其总和即为灌区的全员编制。 第 条 本章采用两种关联性的定额指标,即综合控制指标与分项编制定员指标。 分项编制定员是具体配备各类人员的依据。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doc46)-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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