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10-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 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二 )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 公示期限为 7 天。 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 24 个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 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销 (预 )售许可,销 (预 )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 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 )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 (预 )售。 销 (预 )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 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10-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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