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险公司业务员管理自律管理规定(doc10)-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或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信息。 第十五条 营销员在代收保费时,应向客户出具所属保险公司的收款凭证,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费,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上交,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 营销员所出示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 不得私自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等信息。 不得利用短信息方式任意传送或私自承诺保险优惠条件。 第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唆使客户提前解除有效保险合同,重新签订保险合同,特别是转换公司时 或为达到规避自律公约或保险监管规定的目的。 第四章 公司责任 第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职责,按照“持证上岗、有序流动、严格奖惩、信息公开”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公司对拟聘用的保险营销员应查验《资格证书》。 各公司必须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并发放《展业证书》。 保险公司录用未解除代理合同并注销《展业证》的营销员,按与非 法从业者发生业务往来论处。 凡从外公司转入的代 5 理人必须到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为离职的保险营销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公司不得要求从外公司转入的代理人采用任何方式动员原公司其他代理人转司。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不得与签约未满 24 个月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代理人签约。 超过 3次流动的代理人,任何公司在该代理人 1年等待期内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各公司如若与被其他公司考核清退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 ,或通过其亲属签订变相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核保不通过的营销业务必须出示证明并加盖业务公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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