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运动会日程计划书及秩序册(35页)-销售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比 赛 资 格 ③ 全 队 6 名 运 动 员 一 致 跃 过 跳 绳 记 数 一 次 , 如 跳 绳未 能 通 过 全 体 运 动 员 脚 下 , 不 予 记 数。 ④ 以 规 定 时 间 内 跳 跃 的 次 数 作 为 比 赛 成 绩 ( 跳 跃 次数 相 同 者 , 以 间 断 少 的 代 表 队 为 胜 )。 环 环 相扣 (传呼 啦圈): ( 1) 竞赛办法及要求 : 每队 10 名 运 动 员( 5 男 5 女 ),男 、女 队 员 手 牵 手 穿插 站 成 一 横 排 , 待 裁 判 员 发 令 后 , 第 一 名 队 员 从呼啦 圈 内 钻 过 , 使 呼 啦 圈 过 度 到 第 二 名 队 员 的 身 上 ,第 二 名 队 员 再 从 呼 啦 圈 内 钻 过 , 以 此 类 推 到 最 后 一 16 名 队 员 , 通 过 以 上 方 法 , 再 由 最 后 一 名 队 员 传 至 第一 名 队 员 , 往 返 两 次 , 用 时 少 的 代 表 队 获 胜。 整 个比 赛 过 程 中 , 队 员 的 手 不 得 松 开 去 推 呼 啦 圈 , 否 则将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 2) 竞赛规则: ①参赛代表队运动员组成符合秩序册规定人数,方可参赛。 ②运动员(队)在裁判员发出动令前,抢传者视为违例,抢传 3 次,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③比赛过程中运动员的手掌必须紧握,不允许用手掌推拉呼拉圈。 ④如将紧握的两手松开传递呼拉圈者,视为违例,应将手握好后再 传,否则,比赛成绩无效。 ⑤以完成呼拉圈往返传递的用时作为比赛成绩。 再 接再厉 (接力 赛): ( 1) 竞赛办法及要求 : 每队 4 名 运 动 员( 2 男 2 女 ),赛 程 50 米 ,第 一 棒 1名 男 运 动 员 双 手 抱 足 球 , 双 脚 踝 用 绑腿 带 绑 住 跳 过10 米 线 , 将 足 球 交 第 二 棒 , 两 名 女 运 动 员 接 到 足 球后 用 后 背 夹 住 前 行 10 米 , 再 将 足 球 交 到 第 三 棒 , 1名 男 运 动 员 接 到 足 球 后 , 抱 球 跑 向 30 米 外 的 终 点。 整 个 比 赛 过 程 中 , 如 足 球 落 地 需 返 回 本 棒 的 起 点 重 17 新 开 始 , 用 时 少 的 代 表 队 获 胜。 ( 2) 竞 赛 规 则 : ① 参 赛 代 表 队 运 动 员 组 成 符 合 秩 序 册 规 定 人 数 , 方可 参 加 比 赛。 ②运动员在裁 判 员 发 出 动 令 前 , 抢 跳 者 视 为 违 规 ,抢跳 3 次 , 取 消 该 队 比 赛 资 格。 ③ 第 一 棒 运 动 员 必 须 将 双 腿 紧 捆 绑 在 一 起 , 双 手 抱球。 如 绑腿带 脱 落( 球 掉 落 ),要 返 回 起 点 重 新 开 始比 赛。 第 二 棒 , 不 允 许 两 名 运 动 员 有 肢 体 接 触 , 如球 掉 落 , 要 返 回 第 二 棒 起 点 重 新 比 赛。 不 按 以 上 规定 执 行 者 , 视 为 违 例 , 成 绩 无 效。 ④ 前 一 棒 运 动 员 不 能 越 过 交 接 线 , 将 球 传 递 给 下 一棒 运 动 员 , 下 一 棒 运 动 员 接 球 时 , 脚 不 能 越 过 交 接线。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者 视 为 违 例 , 比 赛 成 绩 无 效。 ⑤ 第 三 棒 运 动 员 必 须 手 拿 球 跑 , 若 球 掉 落 , 要 返 回第 三 棒 起 点 重 新 拿 好 球 进 行 比 赛 ,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者视 为 违 例 , 比 赛 成 绩 无 效。 ⑥ 以 完 成 比 赛 规 定 长 度 的 用 时 作 为 比 赛 成 绩。 单 脚 火车 跑 ( 1) 竞赛办法及要求 : 每队 8 人( 4 男 4 女 )参 加 比 赛 ,排 成 一 列 , 最 后 一 18 位 队 员 双 脚 支 撑 , 其 余 队 员 仅 用 右 脚 支 撑 , 后 一 人右 手 搭 前 一 人 肩 , 左 手 托 住 前 一 人 左 脚 , 第 一 名 队员 处 于 起 跑 线 , 队 伍 纵 向 排 列。 裁 判 发 令 后 各 队 齐出, 距 离 为 20 米。 按 最 后 一 名 运 动 员 通 过 终 点 所 用的 时 间 排 名 , 用 时 最 少 者 胜。 注 意 脚 每 掉 下 一 人 次计 时 增 加 1 秒。 ( 2) 竞 赛 规 则 : ① 参 赛 代 表 队 符 合 规 定 人 数 , 方 可 参 赛。 ② 运 动 员( 队 )在 裁 判 员 发 令 前 ,抢 跑 者 视 为 违 例 ,抢跑 3 次 , 取 消 该 队 比 赛 资 格。 ③ 运 动 员( 队 )在 行 进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人 左 脚 落 地 ,全 队 必 须 停 止 前 进 , 按 竞 赛 办 法 组 好 队 伍 方 可 继续 比 赛 , 违 反 规 定 , 则 成 绩 无 效。 ④ 以 全 队 完 成 全 程 用 时 作 为 比 赛 成 绩。 ( 比 赛 中 左 脚每 掉 落 1 人 次 , 记 时 增 加 1 秒) 滚雪球 ( 1) 竞赛办法及要求 : 每队 8 人( 4 男 4 女 ) 纵 队 排 在 起 点 线 上 , 发 令 后 ,各 队 第 一 位 迅 速 向 前 跑 15米 ,绕 过 标 志 物 跑 回 起 点 ,与 第 二 位 两 人 手 拉 手 再 迅 速 跑 向 标 志 物 , 折 转 后 返回 起 点 , 再 拉 第 三 位 的 手 变 成 三 人 手 拉 手 向 前跑 … … 依 次 类 推 , 直 到 整 个 队 伍 手 拉 手 跑 完 为 止。 19 用 时 最 少 者 获 胜。 注 意 每 脱 手 一 人 次 计 时 增 加 1 秒。 ( 2) 竞 赛 规 则 : ① 参 赛 代 表 队 符 合 规 定 人 数 , 方 可 参 赛。 ② 运 动 员( 队 )在 裁 判 员 发 令 前 ,抢 跑 者 视 为 违 例 ,抢跑 3 次 , 取 消 该 队 比 赛 资 格。 ③ 运 动 员( 队 )在 行 进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队 员 间 脱 手 ,全 队 必 须 停 止 前 进 , 按 竞 赛 办 法 组 好 队 伍 方 可 继续 比 赛 , 违 反 规 定 , 则 成 绩 无 效。 ④ 比 赛 全 程 中 应 始 终 保 持 队 型 , 运 动 员 在 队 伍 中 的位 置 不 能 改 变。 ⑤ 等 待 进 入 赛 道 的 运 动 员 在 未 与 前 一 队 员 拉 上 手 前不 得 越 过 起 点 ,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者 视 为 违 例 , 比 赛成 绩 无 效。 ⑥ 以 完 成 全 成 用 时 作 为 比 赛 成 绩。 ( 比 赛 中 每 脱 手 1人 次 , 记 时 增 加 1 秒) 智 力 拼图 ( 1) 竞赛办法及要求 : 每队 8 人 , 男 女 不限。 每 队 各 有 9 块 拼 图 板 , 赛 前正 面 向 下 放 置 , 不 允 许 看 拼 图 板 内 容 , 比 赛 开 始 ,第 一 名 运 动 员 ,拿 拼 图 板 ,跑 20 米 ,放 下 图 板 后 迅速 返 回 至 起 点 , 然 后 第 二 、三 、 四 、五 、六 名 依 次 ,到第 八 名 运 动 员 跑 20 米 ,放 好 手 中 2 块 图板并 确认 20 拼 图 正 确 后 ( 允 许 对 拼 图 调 整 ) 举 手 示 意 裁 判 完 成计 时 , 以 拼 图 正 确 且 完 成 时 间 最 短 队 伍 为 胜 出。 ( 2) 竞 赛 规 则 : ① 参 赛 代 表 队 符 合 规 定 人 数 , 方 可 参 赛。 ② 运 动 员( 队 )在 裁 判 员 发 令 前 ,抢 跑 者 视 为 违 例 ,抢跑 3 次 , 取 消 该 队 比 赛 资 格。 ③ 等 待 进 入 赛 道 的 运 动 员 在 前 一 队 员 没 有 返 回 越 过起 点 时 不 得 提 前 进 入 赛 道 ,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者 视 为违 例 , 比 赛 成 绩 无 效。 ④ 以 拼 图 正 确 的 用 时 作 为 比 赛 成 绩。 ( 拼 图 不 正 确 的队 伍 视 为 无 效 成 绩 ) 夺 取 胜利 (拔河 比赛): ( 1)竞赛办法及要求 :每 队 10 名 队 员( 7 男 3 女 ),另设 喊 号 员 1 名, 3 局 两 胜 , 单 败 淘 汰。 ( 2) 竞 赛 办 法 : ① 参 赛 代 表 队 运 动 员 组 成 符 合 秩 序 册 的 规 定 人 数 ,在 整 个 比 赛 过 程 中 不 允 许 更 换 运 动 员 , 如 有 违 反取 消 比 赛 资 格。 ② 由 本 场 裁 判 员 下 令 比 赛 开 始 , 凡 在 裁 判 员 发 出 动令 前 抢 拔 者 , 视 为 违 例 , 抢 拔 3 次 , 取 消 该 队 比赛 资 格。 ③ 喊 号 员 不 得 与 本 队 队 员 及 比 赛 拔 绳 接 触 , 否 则 判 21 为 违 例 ,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④ 比 赛 进 行 中 , 无 论 胜 负 , 在 裁 判 示 意 前 各 队 不 得松 开 绳 子 , 否 则 判 为 违 例 , 取 消 比 赛 成 绩。 ⑤ 参 赛 运 动 员 要 求 穿 胶 底 运 动 鞋 , 不 得 有 附 加 物。 ⑤ 以 拔 绳 上 标 记 物 到 达 已 方 规 定 横 线 为 胜。 三、 总分计算方法: (一) 个人单项:按 18 名的顺序,分别计 1 分。 (二) 集体项目:含趣味项目、 4 100 米接力,按 18 名顺序,以单项成绩 2 倍计分,即: 1 1 1 2 分。 (三) 团体总分,为各单位个人单项 +集体项目的分数之和。 (四) 趣味项目提议被 本次运动会 采纳的 获奖者,其所在单位 总成绩加 5 分。 22 决赛程序及检录时间 (预计检录时间 ,以现场广播准) 一、 径赛: 男子 100 米 09: 10 女子 1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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