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doc14)-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门办理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房产; (二)已办理房产所有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四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 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 第二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出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批租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时,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办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7 页 共 13 页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发证的,应当核发《房屋租赁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同意发证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出 租房地产权时,应依法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证》; (二)《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受让人与承租人不属同一人时,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经房地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房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8 页 共 13 页 地产承租人可以将承租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按规定订立转租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承租人有权拒付出租人提出的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使用其房地产时,仍应当交付租金和承担合同义务。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 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