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12)-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 、盥洗池的高度为 ~ ,宽度为 ~ ,水龙头的间距为 ~。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 .070m ,沟槽式的槽宽为 ~ ,坐式便器高度为 ~。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卫生设备数 污水池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梳洗吧 (水龙头、个) 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 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 、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 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第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 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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