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管理1--基础知识ppt41-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抵押权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 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 不转移占有 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特指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典权 典权 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典权法律关系中,支付典价者为 典权人 ,收取他人典价并将自己财产供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者为 出典人。 作为典权标的物的不动产为 典物。 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称为典价。 期满后,出典人退还典价,可赎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 典期期满逾期 10年,或典契未写明年限而经营 30年未赎回的,原则上视为绝赎。 土地租赁权 是指土地所有者或非土地所有者依法作为土地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依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三)房屋相关权利 房产所有权 ——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可享有) 房产抵押权 房产典当权 房产租赁权 房产赠与权 房产继承权 房产抵押权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房产作为履行债务和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物权。 一般情况下,房屋仍由住房产权人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是按期获得本息,并不直接使用和管理房屋。 债务还清后,产权人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关系随之结束;如果产权人到期不能向债权人支付贷款本息,债权人有权要求依法拍卖抵押的房产,并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公积金抵押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向建设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将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抵押的行为。 楼宇按揭 又称"供楼"。 指由银行 、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楼者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楼宇融资业务活动 , 实际上是为帮助售楼者和购楼者完成楼宇买卖而由银行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融资业务活动。 其主要内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尽早取得售楼价款 , 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 ( 楼宇期贷 ) 或现楼 , 购楼者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楼花或现楼 , 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楼款 , 然后向银行申请购楼贷款 , 交清购楼余款 , 经公证 、 产权抵押登记将物业权益转移给银行作抵押 , 购楼者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 —— 住房商业银行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成二十年 按揭。 月供。 按揭 开发商 银行 购房者 1 定房(合同),交首付 2 3 4 5 交房 6 银行按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内人士(含港澳台); 年龄与按揭年限之和男性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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