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doc)-地产广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明;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3 页 共 5 页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 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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