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6 页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章名】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 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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