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8-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第三条约定的监管行为完成后对监管价款进行结算。 甲方已设定抵押权,丙 方在甲方确认的应收价款中扣除甲方提前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费用后将余款划转至本合同第七条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 第九条 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向甲方贷款银行 (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确认提前还款的计算日为 年 月 日。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抵押权的设定、注销,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乙方授权丙方直接将监管帐户中收到的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退还 (银行),贷款和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授权丙方依据 (银行)的通知在乙方解交监管帐户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抵扣,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执行并通知甲、乙双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一)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将监管价款解交监管帐户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中国最 大管理资源中心 的; (二)乙方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或者批准贷款额低于申请额,且乙方未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以现金补足的; (三)甲方或乙方委托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办的有关手续所需资料不全的; (四)本合同 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和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不被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或者商业银行同意的; (五)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监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协商一致并经丙方同意后可以另行签订监管合同的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的,经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约定解除监管合同,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授权丙方退还 (银行),余款由丙方退还乙方。 丙方将监管价款处理结束后,本监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解除 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丙方解除监管合同的,应当征得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与丙方无关。 丙方同意解除监管合同的,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将乙方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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