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doc11)-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育部门统一安排办学;幼儿园实行有偿使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解决该住宅小区居民的人学、入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按规划设计配建的商业网点房(含农贸市场),由建设单位有偿转交给使用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六)住宅小区的水、电、燃气、通信、市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线和环境卫生、园林等设施移交给专业管理部门管理; (七)其它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建住宅小区的规模,组建或指定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结合实际制定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组建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三)负责住宅小区的社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协调各专业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六)按本办法授权和有权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 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公共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及公共用地的管理; (二)负责小区容貌及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的管理; (三)负责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负责便民服务网点的管理; (五)负责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六)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路灯、河堤、园林绿化、环卫、停车场库、消防、机电设备等设施; (七)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小区治安保卫、商业网点、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以及工程检修的现场管理工作; (八)建立住宅小区管理档案; (九)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住宅小区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本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项目支出。 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住宅小区内开展为住户料理家务、照顾病人、装修房屋、维修设备、搬运和订购物品等特约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在售房时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权利人有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遵守本办法及其。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doc11)-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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