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12-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向业主或使用人代收代缴费用的,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10 页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 a)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b)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行政府指导价。 c)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欲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十日内,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 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 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 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它财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处理用水、用电、排水、排污、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0 页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并加强对抓哏内秀活动的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素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在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套设施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的外观; (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和梁、柱结构; (三)不得站用房屋的屋顶、楼梯、通道等共用部位; (四) 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二)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共用基础设施;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 (四)毁损、占用绿地和绿化设施;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五)乱倒。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12-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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