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doc)-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 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五)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 Ⅲ 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一 )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二 )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 )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要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对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方可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二条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当载明转基因林 木的名称、证书编号、规模、范围、有效期以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doc)-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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