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doc47)-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 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 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8 页 共 53 页 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19 页 共 53 页 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 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 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0 页 共 53 页 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 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 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 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1 页 共 53 页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 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 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 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 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2 页 共 53 页 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 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 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 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3 页 共 53 页 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 对于不可 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 为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24 页 共 53 页 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 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 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 ,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 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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