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与安全监理实务-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doc37)-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 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三)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 班监督检查。 六、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 (一)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仍使用该规范的附录 A2 表;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 A3 表;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 B A6 表。 现场检查记录仍使用本市现行的巡视旁站检查表沪 B1 表。 本市安全监理其他补充表式,暂定以下三种试行使用(见附表): 、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沪 A2) (沪 C1)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检查汇总表(沪 C2) 市政、电力、水务等专 业工程安全监理用表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 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见附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四)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五)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七、其他事项 (一)本市安全监理酬金指导价由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安保体系认证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三)实行安全监理制,不能免除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与安全监理实务 —— 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 9 附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 2020年 11月 12日国务院第 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年 2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 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 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与安全监理实务 —— 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 10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 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 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建筑施工安全与安全监理实务 —— 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 11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建筑施工安全与安全监理实务-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doc37)-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11 5 1 1 消防法规 2 5 1 1 1 消防行政处罚 1 5 1 1 1 1 1 消防行政处罚的实体法规定 1 5 2 1 1 1 2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规定 1 5 3 1 1 2 消防行政复议 1 5 1 2 燃烧学基础 3 5 1 2 1 燃烧产物 1 5 4 1 2 1 1 燃烧产物的含义 1 5 5 1 2 1 2 不同 物质的燃烧产物 1 5 6 1 2 1 3
求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有的就是本专业的问题,也由于是新产品、新技术,对其性能与施工工序不太熟悉,这也就无疑给协调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 做好协调工作的方法 从理论上讲,协调工作并不十分复杂,只要我们在施工中能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每一道工序,也许就不会出现上面所说的矛盾,至少会大大减少问题的出现。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人为的、技术上、管理上的因素,各专业之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非常突出的
文化活动室、淋浴更衣室、吸烟室),厕所必须符合“标准”规定(水冲式),由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做到文明施工。 食堂、宿舍的设置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宿舍前要有职工晒衣区,使用单人床,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食堂有饮食卫生证,炊事员必须经检查有个人健康证。 生活区有治安、值班制度,并责任到人。 食堂用火要符合标准,宿舍不准使用电炉、电褥子取暖必须有通风换气口,应由主管部门验收批准(保卫处)方可使用
据零乱无序,证据含糊不清。 如发生此类问题,工程师往往采取退回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的方法。 这不仅会拖延索赔的解决,也会使承包人在索赔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法律效力 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承发包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需要提交仲裁或诉讼时更要作到这一点。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是: (1) 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格下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总价合同 分以下几种: a. 总价固定合同这是在没有大的变化情况下,以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发包的方式,适用于工期不长,工程施工内容明确的项目。 承包商将承担大量的风险,为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代价。 这种合同方式应用较多。 业主愿意采用此方式,往往明知道变化会比较多,却仍采用,是因为可以将风险转移到总包商身上,总包方也可以用这种形式将风险转移到分包方身上。 b.
,由质量科、技术科组织验收,用户填写意见,及时完成验收手续。 工程回访和维修结算后,由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表和服务报告,对回访维修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以作今后工作的参考。 此资料来 企业 ()自,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23 第八篇 消除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目 录 一、轴线控制 预防措施 二、基础标高偏差预防措施 三、地下给排水管道安装的缺陷及预防措施 四、砌筑工程易出现砖缝不饱满,接槎不严等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