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doc11)-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10 页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 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候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10 页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 博物馆 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 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 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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