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x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doc19)-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 制度 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不满 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 1年,期限增加 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不满 5年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5年不满 10年的,期限最 长为 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 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 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不满 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8 页 第四十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第四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 1个月至第 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 13个月至第 24个 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 1个月至第 12 个月领取标准的 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四十三条 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 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四条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 )移居境外的; ( 二 )无正当理由 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四十五条 生育补助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8 页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 3个月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第四十六条 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 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 7O%。 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四十七条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参照本市企业在职员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 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 1至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 四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不满 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九条 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18 页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员工及公司按照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公司有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员工有要求公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公司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公司录用员工,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公司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五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员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员工、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员工、公司的住 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执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公司为员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员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广西xx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doc19)-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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