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样本-工程监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 不符 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 ,有 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 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 事先报告时 ,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 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 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机 构签字确认 ,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 ,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 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 ,或质量、进度 ,则 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 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 , 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 商工作不力 ,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 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 ,由监理 机构研究处置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 时 ,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 ,以独立的身份判断 ,公正地进行 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 解和仲裁时 ,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 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以及与 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 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 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 程中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趄过约定的 日期 ,双方 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 ,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 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应当向业主进行 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 (除去税金 )。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 完工 (交图、交货 )时限 ,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单位不承 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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