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doc16-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严格控制分包范围(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报监理承包商审查批准后方可分包工程项目。 、监理承包商、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道路交通实行封闭管理,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火电)或泥结石路面(水电);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物料码放整齐划一,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 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 规范。 、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 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控股公司)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3人。 ,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5人。 ,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督 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证件。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包括防止水土流失,下同),是指工程建设所征施工用地以外的环境及工程建设区域内正常的施工、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树木、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随意破坏。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以进行合理的控制、排放、清运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八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箱(筒)和水冲式(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 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第四十一条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换气及防止中毒措施。 夏季露天作业,施工承包商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 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较好的沐浴、盥洗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施。 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整洁。 员工生活区应定期消毒 ,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并应有消灭蚊、蝇、老鼠的措施。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应实行逐级负责制,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技术知识教育、培训。 同时应不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由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安排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方针、政 策、法规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 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报送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接受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工程现场外来参观、检查工作、实习、参加临时劳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人员,必须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 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 F、 G 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第五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见附录 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第五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 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 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五十二条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施工项目 (见附录 A)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见附录 B)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须报送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施工项 目方可交底、施工。 第五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控制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 (机具 )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5)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 (控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 ; 、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应使用集团公司制订的“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项目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 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五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事故、事件、不符合)为主,同时应将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纳入检查范围。 第五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程序,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在控、受控状态。 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验证程序。 第九章 事故报告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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