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15-地产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有 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5 页 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5 页 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law110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年。 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5 页 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 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