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13-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3 页 户提供其产品。 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 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 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 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 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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