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管理办法(doc38)-工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安监人员、施工人员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求搭设安全设施的区域,搭设工作由该区域责任单位负责。 第 61 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由搭设与使用部门负责。 如牵扯到两个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施工地点,但安全设施仍需保留的情况,此两个单位要办理安全设施交接手续。 第 62 条 施工人员要保护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或挪 作它用。 第 63 条 安全设施如有损坏,使用部门应立即组织维修或更换。 第 64 条 安全设施严禁任意拆除。 因施工需要须将安全设施暂时拆除的,应填写安全设施拆除联系单,征得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拆除后应设明显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必要时设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 65 条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做到: 应设置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员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 16 的内容。 安全标志不宜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安监人员 、施工人员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求设置安全标志的区域,设置工作由该区域责任单位负责。 第 66 条 施工完毕,原有的安全设施不再发挥作用时,必须及时拆除回收。 拆除回收工作由搭投单位负责,办理了转交手续的由转交后的单位负责。 拆除回收工作应与工程收尾工作同时结束。 第 67 条 拆除回收后的安全设施应及时返还项目部租赁站,由租赁站整修并分类存放待用。 第 68 条 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安全设施,由有关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第 69 条 安全设施的试验,由租赁站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按规定周期进行。 第 70 条 安全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或经试验、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经项目部安监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八章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第 71 条 项目部安监部门根据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报废期限,按照公司统一标准,定期编制安全防护用品更换、发放计划。 第 72 条 临时使用或专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需用部门提出计划,经安监部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购买。 第 73 条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保存产品的相关资料。 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标准检验程序,对安全防护用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发放使用。 第 74 条 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自检,并按使用要求定期组织检验。 第 75 条 项目部和协作单位全体人员统一使用海棠牌安全帽,并 17 按以下规定佩戴: 项目部中层以上干部佩戴白色安全帽。 项目部专兼职安监人员 佩戴黄色安全帽,带红字“安监” 标识。 项目部其它人员 佩戴红色安全帽。 协作单位 专兼职安监人员 佩戴黄色安全帽,带蓝字“安监” 标识。 协作单位其它人员 佩戴蓝色安全帽。 第 76 条 项目部和协作单位全体人员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穿着同一样式的蓝色 工作服。 第 77 条 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领用时记入个人劳保卡,个人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对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对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安监部门审批更换。 第 78 条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应确保所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对临时借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督促归还。 第 79 条 属集体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外来参观、检查、支持工作人员)及绝缘手套、防酸手套等非经常用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安全监 察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劳保库领取作为公共用品,记入部门劳保卡。 部门领出后由部门工具房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专人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按公司规定折价处理。 第 80 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导致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损坏,由本人写明原因,单位负责人证明,安监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劳保库换领。 第 81 条 协作单位 安全帽由项目部统一配置,费用自理;安全带、防护眼镜等原则上自备,特殊情况下可到用工部门借用。 第 82 条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按各工种的规定期限领用或更换,丢 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或更换者,由本人写出书面原因,所在部门审批,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领用年限核定折价赔偿数额,到财务部交款,安监部门审批后补发。 18 第九章 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 第 83 条 项目部安监部门根据夏季施工需要,在现场设立饮水点。 物业部门负责为施工现场人员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并根据气温变化和施工需要提供清凉饮料。 每天上午 9:00 以前,下午 2:30 以前将饮用水送到工地饮水点 第 84 条 由医务部门发放夏季灭蚊、蝇药及防暑降温用品,准备必要的防暑用品,以备急用。 加强防暑降温知识宣传,让职工了解防暑降 温基本知识和采取的措施,负责对各供水点饮水桶的定期消毒工作。 第 85 条 职工食堂要确保饭菜质量符合卫生标准,禁止出售霉变食品。 第 86 条 在高温时期,由安监部门根据气温和湿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议调整作息时间。 第 87 条 夏季来临项目部安监部门组织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汛、抗洪抢险突击队,做到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出击,实施抢险工作。 第 88 条 从每年 6 月 1 日开始项目部执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命令的畅通,所有值班人员要克服麻痹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兢兢业业做好防汛值班工 作,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发生汛情立即及时组织指挥抢险,并及时向公司和地方防汛指挥部汇报。 第 89 条 项目部施工现场、职工、外包生活区的排洪、雨水沟道,由工程部安排有关单位清理疏通,保证汛期畅通无阻。 第 90 条 雨季来临前,各单位对各自工具房、仓库、车间、宿舍、办公室等设施进行一次防雨、防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 91 条 夏季多雨季节,厂区工程挖地基要采取防坍塌措施。 道路两侧开挖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夜间安装警戒灯。 第 92 条 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构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尽早准备。 第 93 条 对于大型起重机械,资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防风、防倾覆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到责任到人。 对机械的制动、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安全 19 可靠。 在风雨季节机械操作工下班时卡好轨道钳,谨防机械出轨和倾覆。 第 94 条 夏季雷雨季节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全部防雷装置均要投入使用。 烟囱、水塔、井架、升压站、油罐等各种高层建筑物及高架施工机具避雷装置由工程部在雷雨季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试验,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定,确保接地合格。 第 95 条 工程部要在雨季前组 织一次施工和生活用电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 96 条 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在 6 月中旬对夏季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第 97 条 冬季到来之前,各单位要制定切合部门实际的防冻保温措施。 第 98 条 入冬前,工程部应组织对主厂房扩建端、固定端、屋顶及门窗孔洞尽早封闭。 如果来不及做永久性封闭,要采取临时封闭。 组织对取暖设施进行一次防冻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防冻保温措施,并于入冬前完成保温防冻工作。 第 99 条 物资供应部门入冬前负责准备充足的防寒 服、棉安全帽等御寒用品,及时发放给新入厂人员、到期需更换的人员及室外从事高处危险作业的人员等。 第 100 条 冬季对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踏板和走道等,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采取防滑措施。 现场道路由工程部负责,其它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 第 101 条 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于 11 月中旬对冬季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 102 条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票制度,加强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 103 条 油库、锯木场、木工房、乙炔房、氧气站 、主厂房、设备仓库、生活区液化气存放间作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将防火措施落实到个人。 第十章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 20 第 104 条 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 各类起重机械达到额定负荷的 90%及以上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 30t 及以上的)的组装、拆除作业。 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对象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起吊危险品。 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1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煤粉仓、制氢站等)。 1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1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作业。 1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火焊、防腐 、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1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1石棉瓦屋面作业。 1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1烟囱工程平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平台安装、操作平台及井架拆除作业。 1 其它危险作业。 第 105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第 106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使用统一格式。 21 第 107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除执行已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应根据施工前的现场状况、天气变化等作必要的补充完 善,要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防护用具的数量及完好状况、人员分工及其职责、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如夜间施工要标明灯具名称、数量及布置点等内容。 第 108 条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技术人员填写经专业工程师审查,送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审核,其中有关起重机械拆装及负荷试验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经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 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专业工程师报审,按同样程序经过审查和审批。 第 109 条 分包工程项目中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的项目,相关单项工程技术人员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施工时,分包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相关专业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第 110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经安全交底才能施工,并由交底人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交底记录》。 重要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不论其是否涉及多个专业部门、多个作业班组均由专业工程师亲自进行交底。 必要时,交底会可请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审批人参加。 第 111 条 对同类机组的同类项目再次施工时,须重新填报安全施工作业票,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第 112 条 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第 113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一般在施工前三天办理,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 114 条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三份,填报人、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如多个部门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第 115 条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办理的热力机械作业票,第一、第二种工作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第 116 条 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须指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22 第 117 条 安全监护的条件及职责 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人应佩有明显标志。 安全监护人、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其它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 , 协助搞好安全监护工作。 监护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监护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安全监护人暂离现场时,必须临时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 第 118 条 现场施工用电 由电气施工处电工班归口管理。 电气施工处电工班负责变电所至各级固定配电盘(箱)的管理,具有对全厂施工用电进行检查、管理的职能,有责任组织所有施工用电电工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指导二级单位及协作单位电工工作。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第 119 条 各二级单位电工只能进行固定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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