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培训教程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doc116)-工程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通过实际工作得到落实。 1. 6. 2 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就是指国家授权行政部门设立的监 察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纠正和惩诫工作,是一种专门监督,是以国家名义依法进行的具有高度权威性、公正性的监督执法活动。 1. 6. 3 推行行业的综合专业化安全管理 这是指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围绕着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需要,在技术标准、行业管理条例、工作程序、生产规范,以及生产责任制度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实现专业化安全管理的目标。 1. 6. 4 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群众监督是指在工会的统 一的领导下,监督企业、行政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制定;监督企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经费的落实和正确使用情况;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等方面。 1. 7 复习要点 ( 1)《劳动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 2)《矿山安全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 3)根据广义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包括哪些法律文件。 ( 4)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国家一般法律有哪些。 ( 5)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对策包括哪些方面。 ( 6)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 /第 2 节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与现状 2. 1 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 安全生产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 它起源于 18 世纪工业革命后,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 人类的安全生产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的、零星的、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行业、地区、工人)的法规到综合的、全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基本法,并辅以一系 列的从属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经过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的。 中世纪,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从此开始发生人为事故。 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陷、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作事故不断恶化。 在工业社会初期,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可追溯到 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 1802 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这些法规都是为 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 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 20 世纪才开始联合行动,这就是 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 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在 20 世纪才开始起步,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 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我国最早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是于 1922 年 5 月 1 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 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人的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条件等。 2. 2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2. 2. 1 国外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发展 18世纪中叶,英国已成为一个最大的资本主义的殖民国家。 国外市场不断扩大,工场手工业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 1733 年机械师凯伊发明了飞梭; 1765 年纺织工人哈格里夫斯创造了手摇珍妮纺纱机;再过 5 年,钟表匠阿克莱制成水力纺纱机; 1785年卡特莱特又发明了水力织布机。 以纺织工业为先行,揭开了工业技术革命的帷幕。 纺织工业的技术革新,对其他工业部 门提出了要求,促使那些工业部门也都采用新技术,大量使用蒸汽动力和机器,形成了大工业生产。 工人集中在工厂劳动,产生了工人阶段。 到 19 世纪前半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 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 ?quot。 合同 确定,国家的法律只保护签订 合同 的自由,即 契约自由 和合同的履行,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 雇员作为个体劳动者即便在签订 合同 时有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和权利,但那是很有限的,常常被迫忍受恶劣的待遇,加以当时的工厂体制不健全,因之工人的安全、 健康没有保障。 工人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由于形成了工人阶级,斗争力量大为增强),要求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工人在这方面权益,他们的斗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资方不得不让步。 由于当时棉纺工厂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工时长,工资低,雇佣的多为女工和童工,于是在 1802 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这是在英国,也可以说是国外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 随后,在 1833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 工厂立法 时期的先驱。 19世纪中叶以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竞争占着统治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步英国的后尘,不得不加入 工厂立法 的行列。 美国独立前,曾是西班牙和法国的殖民地。 后来,英国排挤了西班牙和法国的势力把北美大陆变为自己的殖民地。 美国独立后,所制定的法律,虽然力图摆脱英国法律的影响,但是至今美国的法律方法论、法律用语和司法的基本概念仍延续了英国的。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 当时美国由于 3 年内战( 1861~1864 年南 北战争)后,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马萨诸塞州的调查报告中充满了令人悚然的伤亡事故悲剧。 于是 1877 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 日本在 1868~1873 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工业发展较快。 1877 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接着其他府、县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规程,这为以后的工厂法出台奠定了基础。 1897 年日本政府应 15个府、县的请求,草似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因议会更迭,拖至 1914年才 予通过并颁布。 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工业在俄国缓慢进展,使用机器生产的工厂开始代替手工工场。 当时俄国工业中的工厂,近 40%的工人是农奴。 农奴制度的存在,使俄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因得不到充足的自由劳动力而受到严重阻碍。 沙皇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于 1861年废除了农奴制度。 虽然农奴成为了 自由人 ,他们仍是被剥削、被压迫的下等人。 1861 年的废除农奴制度使俄国走了资本主义的道路,工业得到发展。 但是工人的生活和劳动非常艰苦,工作时间每日平均长达 12~13 小时,工资却少得可怜。 在工人运动的冲击下,沙皇俄国也在这一时期制 定了《工厂法》。 20 世纪初期到 70 年代及以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安全卫生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 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的形势,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例如:英国在 1937年、 1948年、 1959 年、1961 年四次修改于 1832 年颁布的《工厂法》;日本于 1923 年修改了 1914 年颁布的《工厂法》;印度对 1981 年颁布的《工厂法》在 1891 年、 1911 年、 1922 年、 1934 年、 1948 年作了 5 次修改;有的国家把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例如:日本在第二次纪界大战以后新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 安全卫生 作为第 5 章,共 14 条编入该法内;苏联在 1970 年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义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劳动法原则》(以下简称《劳动法原则》)中把 劳动安全卫生 作为第 7 章,共 11 条纳入《劳动法原则》内。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1945 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和高 、新、尖端技术的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卫生基本法,这就是 70 年代时相继纷纷制定和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原因。 职业安全卫生 是在西方国家通用的术语,所谓 安全 是对急性伤害而言,是指工作(或劳动)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伤害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 所谓 卫生 是对慢性损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体受各种有害物的物理因素、生理因素 、化学因素等的损害,即要保障人的身体健康。 各国或地区在所制定的 安全卫生法 的前面缀以不同的定语,如 职业 、 劳动 、 劳工 等,词义虽有所区别,但法的实质都是一样的。 国外最早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是美国。 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卫生档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1933 年罗斯福总统任命富有经验的弗朗西比珀金斯为劳工部部长(美国历史上第一名女部长)。 她于翌年成立了标准局,目的是为了改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劳动条件和立法。 这为后 来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奠定了基础。 1968 年 1 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卫生计划,包括立法工作。 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 到了 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憾的全国上下。 在这种峻的事实面前,国会终于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于 1970 年 12 月 29 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这样,就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去制定安 全卫生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继美国之后是日本。 日本在 1972 年 6 月 8 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日本在第二次纪界大战后,接受美国麦克阿瑟将军的建议,制定和颁布了《劳动基准法》,把 劳动安全卫生 法规作为其中的一章;但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颁布的 劳动安全卫生 法规逐渐显得不适应工业界和劳动者的要求。 1972 年,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 然而,在该法中仍然强调需与《劳动基准法》保持一致性。 第 三个颁布这类法律的是中国的台湾地区,法规定名为《劳工安全卫生法》,是在 1974 年 4 月16 日颁布的。 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 第四个是英国,英国在 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 因此,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安全卫生的法规作出研究,发现: ( 1) 尚有 500 万雇员未受到安全卫生法规的保护; ( 2) 有关法规的行政管理不统一; ( 3) 法规内容重复、重叠,有的 显然已经过时; ( 4) 监督施行的权力不相称; ( 5) 立法上的措词和含义很少涉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1972 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不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 英国于 1974 年 10 月 1 日、 1975 年 1 月 1 日、 1975 年 4 月 1 日分 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 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 借鉴 ?quot。 蓝本。 继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后, 1974 年 12 月 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 1978 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 1979 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 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 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 这一时期可称为是 安全卫生立法 时期。 苏联虽早在 1970 年颁布了《劳动法原则》,把 劳动安全卫生 作为一章写在《劳动法原则》中,各加盟共和国根据《劳动法原则》制定了自己的《劳动法典》。 至今仍未制定和颁布单独的安全卫生法,只是根据《劳动法原 则》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东欧的一些国家也有仿效苏联的这一做法的,未见其国的 职业安全卫生法 出台。 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安全卫生法是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的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其一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经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 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现在英、美等国已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制定了不少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安全卫生法规体系。 70年代以后是不断修订和修改已颁布的安全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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