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水岸一期二标段项目施工合同(69页)-工程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 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甲方发出的涉及现场整改的工作联系单必须限期回复,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扣款 500 元 /次。 且甲方有权指定其他队伍代为实施,相应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第十一条 工期及竣工日期 . 工期 详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 . 开工前一周,乙方应根据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第 条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审批,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 以上分段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监理公司共同验收确认。 .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 ,并通过甲方组织的 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 .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 乙方 不及时上报各类 施工 计划 或 计划执行 滞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 2020- 10000 元 /次扣款。 第十二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 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甲方未能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 具体标准如下: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 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 38℃以上高温天气;由 宁波 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 由于施工地区当地的特殊原因,可能不定期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停电现象,尤其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可能会出现一周停电两天的情况。 出现此问题时,由乙方根据工期自行安排柴油发电机解决,此相关费用乙方在合同总价里综合考虑,甲方不予以任何相关费用贴补及工期顺延。 . 乙方在首次出现第 款情况发生 后 7 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 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 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备案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 备案 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 竣工备案 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 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和 安全 文明施工 . 工程质量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现行的质量检验标准。 其中一幢单体获“甬江杯”,争创“钱江杯”。 若不能获得“甬江杯”,则处罚本单体结算总价的 1%;若获得“钱江杯”,则奖励人民币贰万元整。 满足第十一章 万科住宅细部检查范围、流程及标准 的约定。 甲方对质量标准的要求不限于 条的约定,还要满足 条约定。 如 乙方 工程实体质量屡次发生质量事故,或有证据表明有 偷工减料 的事实发生 、乙方对 甲方 (监理)的 合理指令 及质量要求 拒不执行等 ,甲方有权向乙 方处以人民币 5000- 10000 元 /次 的违约 扣款。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 安全 文明施工 目标: 无伤亡事故。 实施细则:满足 第七章 安全文明工地操作细则的约定。 场地布置:满足 第 八 章安全文明工地平面布置图 的约定。 . 质量与安全文明评奖: 获“市文明标化工地”,争创“省文明标化工地”。 若不能获得“市文明标化工地”,则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若获得“省文明标化工地”,则奖励人民币贰万元整。 . 第六章 万科住宅防渗 漏、防裂指标,单户报修指标要求及奖惩办法 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工作内容,甲方将根据该条款的约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罚。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甲方有权在规范、标准和合同范围内制定验收办法,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乙方 参与验收并确认验收数据。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 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 认验收记录。 . 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根据分项分部工程内容提交以下材料: . 所有原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 钢材焊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 地基验槽记录; . 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单; . 内外水电安装方面的资料,如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管线预埋,通水通球试验等资料; . 自检评定表; .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 开工前,乙方为配合甲方进行规划验线工作,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为保证放线准确,甲方限定乙方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 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 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甲方要求,复 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 甲方对乙方隐蔽的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 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因此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第十八条 设备调试 .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 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 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 甲方、监理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应承认设备调试记录。 .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 双方责任 . 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 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 .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 因验收或政府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设备调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监理在设备调试合格后不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设备调试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已经认可设备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手续。 . 投料设备调试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 设备 、成品、半成品,并提供 产品合 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有条件的应提供产品封样。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 理 验收。 .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使用前,乙方应按 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 如乙方不遵守 上述 第 款的约定而定货,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如乙方不能按时签 定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 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 乙 方负责甲供材料(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 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付款审批 、 数量统计、验货、发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并承担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 甲供材料的卸货、二次搬运由乙方负责。 乙 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 对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垂直运输、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控制线、现场管理标准与要求、成品保护要求、仓储场地、住宿及现场现有工程设备 等协助。 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 助。 该项 管理配合费取费见 第五章合同 专项条款第 条 的约定。 .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连带责任。 .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首次图纸会审后 15 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该 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等,如乙方需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 60 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计划有误,责任由乙方负 责。 . 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甲方和厂家谈定的价格 ,另计管理费(已包括保管费,具体内容参见第五章合同专项条款第 条和第 条的约定,不参与总价下浮)做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 工 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 宁波 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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