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北国御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10页)-地产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执行 董事 一 名。 执行董事聘 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年召开股东会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 )重大人事任免; (二 )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股东会议,应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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